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程序
一、立案
(一)投诉举报案件
接到投诉举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立案。
(二)其他案件
1.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或专项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
2.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三、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或者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
(四)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应在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四、结案
在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办理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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