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七个具体专项执法行动
(一)珠江流域禁渔期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目标: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要求,强化禁渔更实力度、举措、手段,严厉打击禁渔期非法捕捞活动,确保禁渔期渔船按照规定禁渔,保护我州“两江一河”流域渔业资源。
2.行动时段:3月1日至6月30日。
3.主要任务:一是落实渔船管控。以县(市)为单位建立禁渔期渔船台账,强化渔船管理,因地制宜实施渔船集中停靠、定人联船等管理措施,实时掌握所辖渔船动态。二是强化联合执法。加强南、北盘江、红水河水上、陆上重点区域巡回检查、联合执法,适时组织区域联合执法行动。对电鱼等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实行分片包干,结合实际实施蹲守驻守、高频巡查,确保禁渔秩序平稳。强化餐饮环节管理,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严厉打击在禁渔期以“野生鱼”等为噱头销售水产品,扰乱禁渔秩序行为。三是加强休闲垂钓监管。严厉打击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以休闲为目的的垂钓行为不列入执法查处范围,地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严厉打击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行为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深入自然保护地和关键繁育利用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猎捕、经营利用、展示展演等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行为,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水平。
2.行动时段:5月1日至10月31日。
3.主要任务:各县(市)要结合辖区实际,严格遵照《贵州省“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要求开展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行为违法行为。一是严查保护地内违法活动。深入自然保护地,加大重点物种主要栖息地巡查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猎捕和违规利用行为。二是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行为。三是加大繁育展演活动的监管。加强对水生生物繁育展演场所监管,清查登记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在养情况,并录入全国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对执法中发现品种、数量与许可证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在养数量超过许可证记录又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依法严肃查处。四是严管增殖放流行为。加强对社会放流活动监管,预防和减少可能导致的不良生态影响。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擅自投放外来物种或其他非本地物种的行为,要依法责令限期捕回并予以处罚。
(三)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等法律规定,完善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持续实施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清理取缔行动,减少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数量。
2.行动时段:全年。
3.主要任务:一是查扣“三无”船舶执法力度,联合相关部门加大水上执法力度,发现涉渔“三无”船舶( 含套牌船舶),组织调查,对查实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取缔。二是整治禁用违规网具。严厉打击使用禁用渔具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作业行为。联合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制销禁用的渔具行为。三是规范渔船修造。配合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渔船修造监管。严厉查处未经审批造船、未经检验下水等违法行为。四是强化警示。加强执法宣传,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组织涉渔“三无”船舶和禁用等违规网具公开集中拆解、销毁活动,充分发挥震慑警示作用。
(四)严厉打击电鱼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严厉打击电鱼行为,确保辖区水域电鱼现象基本杜绝。
2.行动时段:全年。
3.主要任务:一是严打电鱼行为。加强常态化巡查,特别是举报频繁、群众反映多的电鱼行为高发、频发水域的执法巡查频度,依法从重处罚电鱼行为,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清理违法制售活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严厉打击违法制销电鱼相关器具行为,消除违法土壤。对查获的电鱼器具公开集中销毁,扩大社会影响力。
(五)规范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要求,严厉打击无证养殖、违规使用投入品、销售不合格水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行动时段:全年。
3.主要任务:一是定期排查水产养殖场所,检查贮存和使用国家禁用、停用的投入品,落实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白名单制度情况;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养殖证情况,是否有超范围的生产行为;水产苗种生产者(自商、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范围、申报检疫、水产养殖用药、生产和销售“三项记录”情况,是否存在销售尚在休药期内的水产品行为。二是开展垂钓场所药残专项整治。加强日常执法检查,指导养殖场建立和完善用药记录,引导垂钓人员不使用添加违禁药的窝料饵料,不使用来历不明的窝料饵料。三是对使用冠以“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 等名义的假劣兽药的,经检验抽检水产品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六)渔业安全生产源头治理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落实《贵州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有关要求,以防范化解渔业重大安全风险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精准治理、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实现更高水平的安全,服务好渔业高质量发展。
2.行动时段:全年。
3.主要任务:一是压实“三个责任”,实现渔船安全承诺全覆盖,企业主体责任全落实,监管责任无言区。二是严格遵照《贵州省“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对渔业安全生产的要求落实“五项制度”,即包保责任制度、落实培训、宣传制度、调研指导制度、沟通协调制度。实行州包县、县包乡、乡包村、村包主体”四级包保责任制,督促县级政府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每个月1号、11号、21号要加强宣传;要加强和上级、应急、水利、海事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三是严查渔船非法载人载货、运输危化物品、走私毒品、酒后驾驶渔船、无船员证书驾驶或驾驶未检验渔船、事故瞒报、漏报、迟报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从严整治渔船不适航作业。严肃查处渔船脱检脱管和不适航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渔船证书失效后航行作业、渔船救生消防设备等安全不能满足航行作业要求等行为。
(七)水生生物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1.行动目标:以问题为导向,对照规划布局、管理工作、涉渔工程和统筹协调等4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责任、整改措施,确保按时限。按标准完成整改任务。
2.行动时段:全年。
3.主要任务:一是保护区新增违规涉渔工程项目。二是批复项目落实生态补偿资金和生态修复措施,是否按照涉渔工程专题影响评价报告的修复措施开展生态修复。三是对照《贵州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问题整改清单》整改推进工作。四是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指导做好限时整改。州要对问题整改不力,进展缓慢的进行预警、通报、挂牌督办、约谈,确保完成整改任务。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