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经营假种子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7日,黔西南州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和普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孙华英经营的普安县新店农小二农资服务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店内销售散装包衣玉米种子,经称重共计6.02k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规定,当事人涉嫌经营假种子,当日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对此案进行立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门店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涉案种子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2023年2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营者孙华英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孙华英供述约于2023年1月10日从一个种子推销员处免费得到该散装包衣玉米种子,送了一些给前来购种的老百姓,未能提供相关凭证。
经查实,当事人普安县新店农小二农资服务站经营假种子的违法行为属实。孙华英购进的没有标签的散装包衣玉米种为假种子,重量为6.02kg,未售出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可。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
当事人销售散装包衣玉米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之规定,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散装玉米种子为假种子,该行为已构成违法,依据法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23年4月10日就当事人涉嫌经营假种子案进行了集体讨论,拟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2023年4月1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普农(种子)告〔2023〕2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未向本机关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不良后果及损失,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14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的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经营假种子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散装包衣玉米种子6.02kg;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三、案件影响及启示意义
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权益。加强种子经营的查处力度,对保护种子使用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参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14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的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给予首次违法的普安县新店农小二农资服务站处罚款10000元,旨在处罚一人教育一片,给种子经营者敲响警钟,达到警示惩戒目的,教育引导经营者知法、守法、敬法,促进经营者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在保证执法力度的基础上,让执法更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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