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2024-2025年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严格管控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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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2025年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工作方案》(黔农发〔2024〕10号)和《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下达2024—2025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的通知》(黔环土〔2024〕1号)有关要求,制定黔西南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黔西南州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下达2024—2025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的通知》为基本要求,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出发点,分类落实受污染耕地风险管控措施。2024年,全州实现安全利用耕地任务304851.27亩,严格管控类耕地全部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2025年,全州实现安全利用耕地任务308164.87亩,严格管控类耕地全部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

二、重点任务

(一)及时制定工作方案

以2023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结果为基准,根据农作物实际用途及农产品监测结果,建立重点管控、结构调整、风险监控三类清单,以三类清单作为制定实施方案的基础,编制辖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严格管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包括污染源头防控、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超标粮食处置等主要内容。实施方案应因地制宜,分类细化管控措施,明确关键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要有可操作性,可直接组织乡镇、村(居)委会到地块、到农户逐一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二)开展安全利用与严格管控

对安全利用类耕地与严格管控类耕地开展分类管理,严格管控类耕地全部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1.重点管控。将已知种植食用农产品超标的受污染耕地,纳入重点管控清单,按地块落实措施,建立管控台账。对安全利用类耕地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开展种植结构调整,可种植经过安全评估的作物种类和品种,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结合各类监测数据和实地踏勘情况,县级依法开展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科学制定严格管控类耕地食用农产品禁止种植清单。

2.结构调整。将纳入结构调整清单的受污染耕地,明确种植结构调整任务,明确调整范围和措施,引导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常年种植饲料玉米、青贮玉米、优质草料、酒用高粱、烟叶、花卉、染料、苗木或经过安全评估的果树、蔬菜、中药材、茶叶等作物。对于当年仍种植食用农作物的地块,纳入重点管控清单,落实相应管控措施。

3.风险监控。将常年主栽农产品不超标或超标风险较低的受污染耕地纳入风险监控清单,持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根据耕地相对集中连片、食用农作物类型、重金属污染源等因素科学设置布点密度。严格管控各类耕地每个监测单元中水稻、小麦、蔬菜、玉米等食用农产品均应监测。发现农产品超标点位,确定其耕地代表面积,及时开展超标农产品处置,下一年度纳入重点管控清单。

4.技术总结和推广。从污染源头防控、安全利用技术、种植结构调整、分类管理政策、技术指导与培训等方面,总结好受污染耕地风险管控典型经验。鼓励开展特定绿色优质水稻技术模式试点示范,完善安全利用技术清单。对相关的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品种调整、水分调控、土壤调理、叶面阻控、种植结构调整、质量安全监测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其主动参与实施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探索推进“省市监督、县乡指导、村级服务、农民实施”的受污染耕地长效管控模式。

(三)开展耕地污染源头防治

围绕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耕地,优先对农产品超标的区域,深入开展农用地土壤特征重金属污染物的源头整治行动,排查耕地重金属污染成因,严控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整治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弃物,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污染源防治结果。

(四)严格污染耕地用途管理

1.未利用地和复垦土地。未利用地或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情况时,应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于每年底前将调查报告与矢量化数据库及时报备上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对新增耕地依法进行分类管理,单独建立风险管控台账。

2.管控永久基本农田。自然资源部门每年向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提供年度耕地利用变化情况。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永久基本农田实施安全利用措施,对连续两年实施措施且主栽农作物仍超标的耕地,开展种植结构调整,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申请永久基本农田调整。

(五)污染粮食监测与处置

1.加强信息共享。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将粮食重金属超标的耕地范围,于每年6月底前函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加强农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向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反馈相关工作结果。

2.加强超标农产品处置。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对粮食重金属超标区域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评估,对污染粮食实行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和定向销售,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3.加强市场管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污染耕地产出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蔬菜、粮食等生产企业、合作社不得销售重金属超标的农产品。

(六)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

按网格法布设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点位,按农用地土壤状况详查相关技术规定开展农产品监测及全程质量控制;利用遥感监测或现场监测评估等手段,全面核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落实面积;按照“已实现安全利用的受污染耕地面积与本行政区内受污染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核算州级和县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七)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

划为优先保护类的耕地,州级结合实际,适当布设农产品监测点位跟踪管控,若连续两年有食用农产品超标的耕地应申请调整为安全利用类。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州直各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好本部门本系统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各县(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工作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共享工作数据,落实好辖区内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县级各部门要积极申请专项资金用于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工作实效。在使用受污染耕地相关数据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好工作,杜绝出现泄密和不良舆情等事件发生。

(二)加强工作督导。州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将联合不定期对各县(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开展监督指导,对工作滞后的县(市),对因落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不力对全州粮食安全考核、食品安全考核及环保督察等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采取提示、通报、约谈或移送纪检部门等措施,推动工作任务如期高质量完成。

(三)加强工作调度。各县(市)农业农村局提前做好工作谋划与资金安排,于每年4月20日前提交县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方案;在每季度末将工作推进情况报告州农业农村局,每年8月20日前提交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食用农产品禁止种植清单;作物收获前可采用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抽检农产品重金属指标,及时开展超标粮食收储和处置;11月底前核准各类措施落实面积;12月10日前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提交任务落实情况和典型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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