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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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贵州省“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亮剑2023”)有效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锚定渔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目标,以破解危害渔业发展的顽瘴痼疾为导向,牢牢守住生物安全、质量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等渔业安全底线红线,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强化执法监管,提升执法质效,以最严厉执法、最严格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切实维护好渔业生产秩序和渔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成立黔西南州“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指挥部,州农业农村局副局长陈建林任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州农业综合执法支队队长杨惠、渔业渔政管理科科长龙江、执法支队梁仕力和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渔业渔政管理科、水产技术推广工作科、执法支队及各县(市)相关单位负责同志。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渔业渔政管理科,州渔业渔政管理科科长龙江担任办公室主任。

三、行动任务

“亮剑 2023”包括以下八个具体专项执法行动。

(一)珠江流域禁渔期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目标。落实《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要求,严厉打击禁渔期非法捕捞活动,确保应禁渔期渔船按照规定禁渔,保护我州“两江一河”流域渔业资源,推动渔业资源持续好转。

2.行动时段。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3.主要任务。一是落实渔船管控。以县(市)为单位建立禁渔渔船台账,因地制宜实施渔船相对“集中停靠”“定人联船”“定期点船”等管理措施,强化渔船管理,掌握所辖渔船动态。二是加强南、北盘江、红水河干流及一级支流水上、陆上重点区域巡回检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对电鱼等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实行分片包干、高频巡查,必要时实施蹲守驻守检查,确保禁渔秩序平稳。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餐饮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在禁渔期以“野生鱼”等为噱头销售水产品行为。强化地区间执法合作,适时组织区域联合执法、交叉执法行动。三是加强休闲垂钓执法。严厉打击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以休闲为目的的垂钓行为不列入执法查处范围,地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担单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二)严厉打击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行为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深入自然保护地和关键繁育利用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猎捕、经营利用、展示展演等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行为,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水平。

2.行动时段:5月1日至10月31日。

3.主要任务:一是严查保护地内违法活动。全面深入自然保护地,强化对斑鳗、胭脂鱼等重点物种主要栖息地巡查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猎捕和违规利用行为。二是严打非法经营利用行为。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对市场、餐饮场所等重点区域的清理整治,以鲟鱼、鳄鱼等物种作为执法重点,及时纠正违规使用“中华鲟”标识标牌行为,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或超期限、超范围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三是严管繁育展演活动。加强对海洋馆、水族馆等繁育展演场所监管,清查登记鲸豚、鲸鲨、海龟、斑海豹等重点物种在养情况,并录入全国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对执法中发现在养数量和许可证记录无法对应的,责令限期整改;在养数量超过许可证记录又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依法严肃查处。四是严管增殖放流行为。加强对社会放流活动监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擅自投放外来物种或其他非本地物种的行为,要依法责令限期捕回并予以相应罚款,预防和减少可能导致的不良生态影响。

承担单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三)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法律规定,完善地方牵头、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严厉打击“三无”船舶涉渔行为,持续实施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清理取缔行动,推动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数量持续减少。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查扣“三无”船舶执法力度,联合相关部门加大水上执法力度,发现涉渔“三无”船舶( 含套牌船舶)、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书的船舶等从事涉渔活动,一律押回港口处置;利用禁渔期等时间段集中组织清船,发现疑似涉渔“三无”船舶,责令禁止离港或指定地点停靠,并组织调查,对查实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取缔。二是整治违规网具。严厉打击使用禁用渔具、网目尺寸不合格渔具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绝户网”作业行为。联合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生产、经营“绝户网”等禁止使用的渔具行为。三是强化警示震慑。积极组织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违规网具公开集中拆解、销毁活动,加强执法宣传,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充分发挥震慑作用。

承担单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四)重拳打击电鱼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严厉打击电鱼行为,确保大范围、群体性电鱼现象基本杜绝,散发性电鱼行为持续减少。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严打违法电鱼行为。加强常态化巡查,特别是加大对举报频繁、存在时间长、群众反映多的电鱼行为高发、频发水域的执法巡查频度,必要时开展驻守监管。依法从重处罚使用电拖网等违法作业活动,涉案电鱼器具和船舶一律没收,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清理违法制售活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深挖排查电鱼违法线索,严厉打击违法制造电鱼相关器具行为,依法取缔制造电鱼器具的黑窝点、黑作坊。严肃查处从事电鱼器具销售的商店和电商平台,消除违法土壤。

承担单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五)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落实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21]18号),依托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协调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审批修造检验行为,全面加强涉渔船舶综合监管工作。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渔船身份标识执法。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加强渔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等违法行为,以及未经检验擅自下水、作业等违法行为。二是溯源倒查渔船修造。配合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渔船修造活动监管执法,全面摸排辖区内渔船修造厂点,检查修造生产经营活动,重点查处违法修造、无照经营等违法活动。三是协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将修造情况纳入涉渔船舶案件调查范围,涉嫌违法违规修造的,会同有关部门溯源倒查船舶修造厂点,对修造厂点违法违规活动依法处罚。

承担单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六)规范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安排部署,继续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相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定期巡查水产养殖场所,检查“三项记录”,严肃查处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禁用药品与其他化合物、禁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等养殖水产品的违法行为。二是对使用冠以“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的假劣兽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三是发现违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农药等违法活动线索,及时依法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承担单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七)渔业安全生产源头治理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以防范化解渔业重大安全风险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精准治理、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执法,实现更高水平的安全,服务好渔业高质量发展。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严打船员违规上岗作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继续整治船员人证不符、不持证上岗、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从严整治渔船不适航作业。严肃查处渔船脱检脱管和船舶不适航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渔业船舶相关证书失效后航行作业、救生消防设备等不满足航行作业要求等行为。

承担单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八)水生动物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1.行动目标。对水生生物保护区涉渔工程组织全面检查,督业主单位严格按照环保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求,落实生态补偿资金和生态修复措施。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组织开展水生生物保护区涉渔工程生态补措施落实情况常态化检查。二是对新审查通过的涉渔工程项目补偿资金和补偿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三是重点对2022年已检查项目,特别是已完工项目开展“回头看”,对整改落实不力的,视情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挂牌整治或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措施。

承担单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除上述八个专项执法行动外,各地应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等部署要求,统筹抓好水产养殖、水产苗种生产等方面执法工作。黔西南州农业农村局将视情况针对重点地区和重大案件开展监督检查和暗访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深化执法协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亮剑2023”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重点,细化落实措施,制定本地区“亮剑2023”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传导压力,部署做好专项执法行动。要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网信、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信息互通、情报共享、执法合作等机制,推动实施部门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全链条打击捕捞、运输、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二)创新执法机制,助力扫黑除恶。各地要统筹执法力量,加强地区间执法协作,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形成水陆执法闭环。对于发现的大案要案坚决查处、依法公开,强化渔政抗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要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作用,公开举报电话,完善有奖举报机制,构建专群结合监管机制。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按照扫黑除恶常态化部署安排,继续深挖渔业领域内组织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电毒炸鱼和渔港码头“扒皮”等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做好案件查办,坚决打击组织化、团伙化、链条化违法活动。

(三)积极宣传引导电台,强化执法保障。加强以案释法,推动重大涉渔违法案件在重点渔区公开宣判,起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强化警示作用。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等主流媒体宣传作用,用好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体,主动宣传发布各地渔政执法重大案件,及时回应执法行动中的热点敏感信息,大力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氛围。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加强渔政执法装备建设,并将装备运行维护、罚没物品处置等执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请各地将“亮剑2023”上半年执法行动工作总结及报表(7月2日前)、全年执法行动工作总结及报表(11月12日前)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州渔业渔政管理科(工作总结电子版请同时发送)。

专项执法行动期间,遇重大情况请及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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