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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民政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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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黔西南州民政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黔西南州民政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黔西南州民政局机关各科室(局)、州老龄办、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各科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保密审查的程序:      (一)文件信息审查程序。各科室承办人在起草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在拟文单上提出意见(在文件附注位置标注),科室负责人阅审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核稿后报分管领导审定签发,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承办人交信息科发布;      (二)文件以外信息审查程序。在单位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及其它媒体发布的信息,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定签发,由承办人交信息科发布;      信息审查时,对信息发布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方面存在异议时,可提交局办公室研究讨论后作出决定,对情况复杂、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可提请分管领导开会确定。      

第七条  信息公开审查人员(科室审查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对信息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黔西南州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      (二)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三)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四)是否涉密;      (五)有无敏感信息,是否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等。      

第八条  黔西南州民政局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黔西南州民政局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由承办科室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同意后予以公开。属于其他部门所管事项的,原则上不列入本局公开范围。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各科室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并办理解密手续后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所在科室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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