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民政局信息公开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州老龄办、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科室)主动公开信息的活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相关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黔西南州民政局机关各科室、州老龄办、直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科室公开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保存、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负责制作科室信息的公开工作;各科室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科室负责公开。
(一)征求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文件草案要公开征求意见。
(二)政策解读:对黔西南州民政局出台的重大决策部署、涉及民生的政策措施、重点领域改革、重大项目规划及实施等情况,需组织相关科室全面、深入解读,解读内容要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报纸刊发或其他媒体播报。对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比较强的政策性信息及相关重要信息,要加强事前舆情风险评估,制定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的整体方案。
(三)热点回应:相关科室要对热点问题及时梳理回应并公开。
(四)保密审查:各科室发布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五)公文格式:在附注栏处注明公开文件方式。
(六)重点领域:推进行政权力清单、财政资金、社会救助、专项民政事务、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和公共事件、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信息公开。
除各科室依法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不得公开。
各科室对公开信息实行台账管理,定期修订公开目录,统计完善档案,明确专人负责,按季度向信息科报送目录修订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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