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民政局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黔西南州民政局机关各科室、州老龄办、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科室)的信息公开工作由该科室承担本科室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二条 局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健全各项配套措施,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的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单位有关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政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单位规定的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科室应当将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第三条 各科室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信息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其中任何一个科室在公开该信息前,都应与所涉及的其他科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不同科室之间对拟发布的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应由拟发布该信息的科室报请局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四条 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五条 各科室向拟公开的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即时答复。
第六条 各科室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报局办公室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科室公开信息,应注意上下级或其他行政机关之间政府信息内容的相互衔接,并对相同的内容作统一表述。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安全状况、重大灾情、重大疫情、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信息等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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