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民政局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黔西南州民政局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黔西南州民政局机关各科室、州老龄办、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科室)等有关单位。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目标是:方便基层、方便群众,规范权力运行,遏制消极腐败现象,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黔西南州民政局机关各科室、州老龄办、直属单位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行政执法有关规定的公开情况;具体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公开情况;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项时间的公开情况;履行承诺及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便民措施的公开情况;基层民意直通车(厅长信箱)、投诉举报、办事咨询、热点问题、依申请公开项目、信息公开工作意见箱的办理回复情况。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局办公室会同局人教科组织实施,局办公室牵头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政策法规宣传处、信息科派员参与考核工作。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每季度一次。考核结果计入局目标考核清单。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具体档次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4种。
第八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被考核各科室就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局办公室;考核小组采取现场考核、综合评审等方式对被考核科室进行考核;考核小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办公室对考核情况进行核实和评定,确定考核等次,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科室。
第九条 将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科室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 实行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承办处置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于考核中发现的下列行为,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一)对信息公开工作不重视,没有指定承办人;
(二)没有实行信息公开或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诺;
(三)应当公开的没有按要求公开,或公开的内容虚假、空泛,没有实质性内容;
(四)不及时处理群众申请、举报、投诉,对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五)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回复,甚至刁难和打击报复;
(六)违反规定程序、条件和办事权限,谋取私利,工作推诿扯皮,拒绝办理正常业务,违反服务质量、办事时限等承诺;
(七)其它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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