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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民政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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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证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黔西南州民政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责任,是指黔西南州民政局机关各科室、州老龄办、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四条  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背上级机关关于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制定限制本级机关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  

    (三)不按有关规定编制、更新公开本科室信息目录的;  

    (四)不按本科室信息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信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信息的;  

    (六)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信息或不及时更新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信息的;  

    (十一)提供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信息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六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局办公室、行为人所在的科室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报局党组决定。  

    第七条  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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