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界桩巡查制度加强界线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建立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界桩巡查制度加强界线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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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关于建立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界桩巡查制度加强界线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起草背景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深化巩固勘界成果,有效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结合省民政厅平安边界考核相关要求,建立黔西南州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界桩巡查制度,加强界线管理,起草了《关于建立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界桩巡查制度加强界线管理的通知》。通过建立界线界桩巡查制度,有效落实日常管界护界任务,确保法规政策宣传到基层,日常巡查管护落实到专人,切实巩固勘界成果,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要依据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

2.《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2008年8月22日民政部令第36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

三、主要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建立界线界桩巡查制度,有效落实日常管界护界任务,确保法规政策宣传到基层,日常巡查管护落实到专人,切实巩固勘界成果,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四、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即目标任务、建立界线界桩巡查制度的内容、方法步骤及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

(一)目标任务。通过建立界线界桩巡查制度,有效落实日常管界护界任务,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建立界线界桩巡查制度的内容、方法步骤及完成时限。包括界线界桩巡查制度的含义,通过采取委托的形式明确单位或专人,定期对界线界桩开展巡查维护,并及时将巡查情况报告委托的民政部门;按照四个方法步骤开展,于2024年11月底前,完成省界2条、市(州)界3条,县界13条建立界线界桩巡查制度和联防机制以及巡查委托协议书等的签订。

(三)工作要求。主要从高度重视、沟通协调、加强指导、党建引领、经验总结等五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五、具体方法步骤

(一)查阅档案,明确责任。界线毗邻双方民政部门联合共同查阅勘界协议书、界桩登记表、界桩成果表等,结合历轮行政区域界线联检情况,对界线走向、界桩埋设情况进行确认,明确界线和界桩管理方。

(二)签订委托书,明确巡查责任。界线毗邻双方民政部门按照界线界桩管理责任,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界线界桩巡查管理委托书,明确委托巡查的界线界桩、巡查内容等,确保每段界线、每棵界桩都有专门巡查管护。

(三)落实巡查制度,建立巡查台账。受委托单位或个人每年不少于4次对委托的界线界桩开展巡查,重点检查界线上的界桩有无损坏、与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有无变化,对检查情况拍照记录,及时填写巡查登记表。

(四)查漏补缺,签订相关协议。对勘界后行政区划名称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县(市)人民政府与毗邻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行政区域界线相关协议。涉及省、市(州)界线睦邻友好公约未签订到村级的要及时进行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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