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兴义市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 促非法收购买卖画眉鸟当事人“罚当其错”
画眉鸟因婉转悠扬的歌声和极具观赏性的外形,成为不少爱鸟人士的“心头好”。近期,兴义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建议行政机关对李某某私自购买、出售画眉鸟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018年开始,李某某因为喜欢养鸟,私自在市场上购买了27只鸟到家中饲养。2023年4月,李某某将其中的13只鸟以每只200元的价格出售。2023年5月,公安机关与林业部门在李某某家中查获剩下的14只鸟。经鉴定,该14只鸟为鹛科画眉,属国家二级保护物种,价值7万元。后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兴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2月,兴义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认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减轻、从宽处罚情节,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兴义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
兴义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围绕李某非法收购和出售画眉鸟的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行政处罚的必要性、时效性及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等对李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刑反向衔接案全面审查后,向林业部门提出建议对李某某进行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林业部门依法对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其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共计1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近期,李某某已对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缴款义务全部履行到位。
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属于违法行为。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兴义市检察院规范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有效发挥行政检察助力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检察监督职能,有利于依法严惩野生动物违法交易行为,消除追责盲区,推动“两法衔接”闭环运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加之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作者:廖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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