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目录(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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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 范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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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 号)第十八条规定 |
州科技局政策法规与科技人才科(外国专家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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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2.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的通知 |
1.管理责任:对全州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复议责任:依法受理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行政复议申请。 3.其他责任: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做好有关优惠政策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积极推动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提取,技术交易后补助等专项政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可用于创新券补助,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研发投入绩效评价等。 |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3、16条; 2.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的通知 |
州科技局创新平台与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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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类 |
州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 |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9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学技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发展重大问题,合理配置科学技术资源,鼓励推动国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交流与应用合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评审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项目管理程序,抽取专家,组织专家对收到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拟立项名单,通过局门户网站对外公示5天。 4.决定责任: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立项,匹配项目经费。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2.《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26号)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 〔2022〕11号)。 |
州科技局规划统筹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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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类 |
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应当明确指导方针,发挥战略导向作用,引导和统筹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
1.受理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申报;如需资料受理,按规定受理申报资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相关规定,如需专家评审,则按程序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推荐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将结果上报省科技厅; 4.监管阶段:按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进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五条 |
州科技局规划统筹科、创新平台与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政策法规与科技人才科(外国专家科)、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科技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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