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碳工业园区的申报条件和要求
近日,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了《关于组织申报贵州省零碳工厂、零碳工业园区的通知》,附件有《贵州省零碳工业园区评价要求(暂行)(2024年)》(以下简称《评价要求》)。《评价要求》分为总则、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式、评价流程、评价要求、评价方法、评价报告、监督管理等八部分。
一、总则。明确了零碳工业园区的定义、目的和范围、基本要求。
(一)定义:零碳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运行管理、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能源利用、资源利用等过程,以实现碳中和为主要目标,通过使用可再生能源、碳中和技术等节能降碳措施,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实现一定程度零碳绩效的工业园区。
(二)目的和范围。目的:旨在为工业园区积极推动绿色低碳、零碳发展提供参考和支撑,助力工业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适用范围:适用于贵州省工业园区开展零碳工业园区评价。鼓励工业园区对照本文件的指标体系创建零碳工业园区。如无特殊说明,本文件中的园区、工业园区,指的是省级、国家级开发区(包括高新区、经开区、综保区等)。本文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完善。
(三)基本要求
1.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涉及化工园区的应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
2.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3.未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
4.适用时,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降碳指标。
5.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总量控制要求。
二、评价指标体系。碳工业园区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运行管理、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能源利用、资源利用、零碳绩效、加分项8个方面,共计52项指标,而且文件对每一项指标进行解释。
三、评价方式。零碳工业园区评价可由第一方或第三方组织实施,即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开展评价。针对被评价组织,第一方为组织自身,第三方为与组织没有直接关系的其他组织。当评价结果用于对外宣告时,则评价方至少应包括独立于工业园区、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组织。第三方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可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相关要求。
四、评价流程。应按以下流程开展零碳工业园区评价:成立评价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明确评价边界;收集相关资料,组织开展评价;核算评价边界内的碳排放数据;编制评价报告;审核确认评价报告。
五、评价要求。评价主体须符合总则中的基本要求。评价边界应为园区“四至范围”构成的边界。评价数据宜覆盖评价边界内的全部企业,当数据获取存在困难时,应覆盖全部规模以上企业。园区碳排放总量为园区企业碳排放量的总和。碳排放核算参考相关标准(附件5)。已纳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核算的重点排放企业可直接采用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报告。目前本文件核算碳排放涉及的温室气体仅包括二氧化碳,碳排放核算范围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过程排放、园区边界外净购入的电力和热力产生的排放。评价组织应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六、评价方法。包括工业园区零碳指数计算和零碳工业园区分类。
采用计算工业园区零碳指数的方法进行评价。工业园区零碳指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
CI——工业园区零碳指数;
k ——进行评价的三级指标的数量(不含加分项);
i ——三级指标的序号;
CZi——第i项指标的指标值;
CZbi——第i项指标的引领值。
Bp——加分项总分,定性指标均为1分,定量指标分值计算方式为指标值/引领值。
正向指标(越大越好的指标)和逆向指标(越小越好的指标)数值的无量纲化分别采用指标值/引领值、引领值/指标值。
当某项三级指标不适用时(需说明不适用的原因),可不纳入工业园区零碳指数进行计算(即k值可适当减小)。
根据工业园区零碳指数,将零碳工业园区分为零碳工业园区(创建型)、零碳工业园区(示范型)和零碳工业园区(引领型),如表2所示。
表2 零碳工业园区分类
序号 |
工业园区零碳指数CI |
零碳工业园区类型 |
1 |
80>CⅠ≥60 |
创建型 |
2 |
90>CⅠ≥80 |
示范型 |
3 |
CⅠ≥90 |
引领型 |
开展零碳工业园区评价应规范评价报告格式。零碳工业园区评价报告格式详见附件1。
(一)对零碳工业园区名单实施动态管理。零碳工业园区应每年填报动态管理表,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于每年6月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上年度零碳绩效关键指标情况。
(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零碳工业园区的指导、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持续跟踪和分析零碳工业园区创建成效。
(三)对于关键指标不符合零碳工业园区评价要求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上报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其从名单中移出并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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