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机构 >> 州公安局 >> 政府信息公开 >> 文章内容

黔西南州公安局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州公安局

【字体:  【打印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要求,现公布黔西南州公安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年报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个部分。本年报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311日起至20231231日止。公众如需进一步咨询了解相关信息,请与州公安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兴义市英雄路1号,邮编:562400,电话:0859-3234996,传真:0859-3234663,邮箱:299175841@qq.com)。

一、总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州关于政务公开相关工作的要求,结合公安工作实际,修改完善了《州公安局信息公开指南》,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公开时限以及依申请公开受理和申请步骤等,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力确保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开展。

(一)主动公开方面。一是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网站下设黔西南州公安局子网平台,主要栏目设置有工作动态、部门公告、治安 户籍服务、机动车管理、网络 禁毒及出入境管理、交通管理、规划计划、反诈工作等板块。全年共计发布信息246条(其中工作动态31条、部门公告26条、治安 户籍服务12条、机动车管理132条、网络 禁毒及出入境管理13条、交通管理12条、规划计划4条、反诈工作16条)。二是官方政务号共发布信息10411条(其中学习强国2247条、人民号724条、黔西南公安微信公众号发布1948条、新浪微博发布2000条、今日头条发布2073条、快手发布326条、央视频发布335条、微信视频号发布418条、抖音发布340条),有效管理全州127个公安政务新媒体账号,积极对接各大新媒体平台,严格管控全州各县(市、新区)公安局(分局)新媒体账号注册、注销、信息发布、舆情预防和处置等工作,切实抓好全州公安新媒体意识形态工作,确保了全州公安新媒体矩阵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实现了全州公安机关新媒体网络信息空间共建共治共享。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2023年,我局收到和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件,申请人类型主要为:学生和研究团队,申请内容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关数据、常驻人口死亡率及户籍政策文件等,所申请公开内容我局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回复对其公开,依申请人均表示满意。2023年,我局无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方面。我局严格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要求,严格规范各类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应公尽公原则,实时发布我局有关工作情况,对发布内容严格落实文核制度,并不定期开展自查,做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信息权威性和精准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方面。我局主要依托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网单位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官方账号(黔西南公安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新浪微博等9个)对政府信息进行主动公开,有效保证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威性和精准度。

(五)监督保障方面。我局在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等相关部门监督下开展工作,及时对机构队伍建设进行更新完善,积极参加各类政务公开有关教育培训活动,并按照上级部门监督反馈问题及时开展整改落实。2023年,我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社会评议结果良好,无有关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1

1

3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576115(州本级)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3401(州本级)

行政强制

751(州本级)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1952.4003(州本级)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3

0

2

0

0

0

5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3

0

2

0

0

0

5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3

0

2

0

0

0

5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回顾2023年的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业务知识学习不够主动、单位内部之间信息不够畅通等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局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一是加强业务学习,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指导性文件,进一步吃透精神,掌握要求,提升业务知识水平和能力。二是加强沟通联络,建立完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对有关信息做到第一时间知晓、第一时间公开,提高信息共享率和信息公开实效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