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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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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进一步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机关,大力推进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本制度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 黔西南州公安局办公室(指挥中心)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指挥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三章公开内容    

第七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见《黔西南州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四章公开方式    

  第八条 依据本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在州政府网站上公开;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发布政务信息;        

    (三)设立固定的政务信息公开栏;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九条 依据本规定实行政务信息内部公开的,可以在本机关内网平台上和固定的政务信息公开栏上公开或者采用其他适当方式进行。        

第五章 公开程序    

第十条 黔西南州公安局正式编发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指挥中心)负责人审核并交分管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指挥中心)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利用我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我局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事项由局办公室、综合科统一受理和答复,科室(中心)配合,重要的应报局领导审核后再作公开。经受理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科室负责答复,报局领导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综合科对外公开。    

第六章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黔西南州公安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以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指挥中心)负责审查并报局领导确认后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公安报表统计类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指挥中心)负责履行保密审查并报局领导确认后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章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黔西南州公安局办公室(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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