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黔西南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黔西南州中医院(二期) 建设项目节能报告调整的批复
黔西南州中医院:
你单位报来《关于请予审查黔西南州中医院(二期)建设项目节能变更报告的请示》(州中医呈字〔2025〕22号)及该项目节能报告收悉。2022年11月21日,我委通过州发改发〔2022〕119号文件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批复,现因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结合有关机构出具的节能报告评审意见,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调整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调整版)。
二、项目投入使用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应控制在2048.82吨标准煤(当量值)、4889.76吨标准煤(等价值)以下,其中年消耗电力应控制在1589.25万千瓦时以内,年消耗天然气7.35万立方米以内,年消耗柴油应控制在4.38吨以内。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控制在19.1kgce/㎡。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在项目设计阶段,要进一步提高能效水平,尽量选用能效水平达到国家能效标准能效1级或节能评价值的节能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用能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二)项目投入使用后,要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相关规定,建立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制度。
(三)项目投入使用后,要加强用能管理和设备保养,积极开展各项能耗指标与省内外先进水平的比较分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建设单位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版节能报告,对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在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要开展节能验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委存档备查。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节能减碳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有关重大事项。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地点、建成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应提出变更申请。
六、州发改发〔2022〕119号文件自即日起废止。
黔西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黔西南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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