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兴义市天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大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MA6DMLUM8Q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马岭镇瓦嘎村七组
一、违法事实、证据
2025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1、检查时你公司1号、2号隧道窑正在焙烧砖坯,现场堆存有未焙烧砖坯约10万块,已焙烧好的成品砖约40万块,生产工艺流程为XX;焙烧烟气经湿电除尘设备及脱硫设备(脱硫工艺为碱法湿法脱硫)处理后通过烟囱排放,外排的烟气间断性呈淡蓝色。
2、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监测人员现场对你公司烟气排口(DA001)开展执法监测,监测过程中你公司员工王XX全程陪同。根据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2025年6月2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州区环测报告[2025]第25号),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平均值为769mg/m3,烟气标干流量平均值为54900m3/h。根据你公司环评及排污许可证要求,焙烧烟气处理后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制不超过300mg/m3,你公司外排烟气二氧化硫超标1.56倍。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三、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2025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已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25〕1号)送达你公司,告知我局拟对你公司超标排放烟气污染物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9万元整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2025年8月6日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一是请求撤销《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25〕1号);二是请求减轻或从轻处罚,将处罚金额降至10万元。
2025年9月2日,我局召开行政执法案件第五次审查会议,会议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进行研究,采纳情况如下:(一)经复核,你公司超标排放烟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客观真实,且最高超标倍数达1.56倍,不符合撤销处罚情形,故对你公司申请撤销《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25〕1号)的请求不予采纳;(二)你公司请求减轻或从轻处罚,将处罚金额降至10万元,我局部分采纳。鉴于你公司已积极整改,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6月19日你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自行监测及我局7月15日对你公司烟气开展的执法监测结果均达标,且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2025年8月12日你公司已按协议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2.15万元。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会议议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从轻幅度为20%。
四、处罚的法律条款和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四)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相关裁量规定:
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的裁量幅度15%;超标因子数量1个裁量幅度10%;超标1倍以上不足2倍的裁量幅度15%;小时烟气流量1万标立方米不足10万标立方米的裁量幅度15%;违法行为发生为一般期间裁量幅度10%。
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5%+10%+15%+15%+10%)×60%-20%]×100万元=19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依法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
五、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财务室开具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黔西南州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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