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 典型案例(第二期)
案例一:普安县黄某中医诊所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5年4月15日,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相关线索对普安县黄某中医诊所开展调查,经调查,该诊所存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该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7月,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诊所给予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1170元、罚款10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安龙县云某药房违规销售医保“回流药”案
2025年6月19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相关线索对安龙县云某药房开展调查,经调查,该药房存在未遵守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过程中记录或者票据不真实、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该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5年8月,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对该药房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7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贵州省某某高科技生物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
2025年9月25日,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相关线索对贵州省某某高科技生物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存在销售假药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犯罪,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移送望谟县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望谟县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例四:付某执业药师“挂证”案
2025年10月17日,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普安县某某百姓大药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普安县某某百姓大药房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付某存在《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某某苗族彝族回族卫生院公职人员)不符的行为。付某存在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的行为,2025年11月,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普安县纪委监委移送付某存在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问题线索。付某《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行为违反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八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12月,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付某取得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
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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