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州人民政府及州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办理流程
(一)确定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是州级行政机关内部所设置的相应办事机构,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受理机构的详细联系方式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提出申请
1.获取和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政府及相关部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2.提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及相关部门网站、信函或当面申请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办理:
1.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受理机构此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申请办理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申请办理收费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可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有关事项
(一)由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到一定的流程,建议申请人在正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前,先到相关单位或部门的门户网站搜索已主动公开信息,检索不到的,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请尽可能提供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便及时、准确获取所需信息。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须是受理机构已制作、获取并保存的完整的政府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受理机构不予提供。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机构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五)请对申请内容进行详细描述,并按所涉工作和辖区选择受理单位,以减少补充说明和转交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