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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气象局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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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气象局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气象局、发展和改革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好《贵州省气象局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气规发〔2024〕1号)和《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黔西南气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黔西南府发〔2023〕4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黔西南州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重要性

国务院印发的《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国发〔2016〕29号)明确将“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列为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中“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事项。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就其气候适宜性、气象灾害风险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与评估的专业活动。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是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对建设项目造成不利影响、防范建设项目对局地气候和大气环境造成破坏的重要措施;是应对气候变化、科学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控制建设成本、减少灾害损失的关键手段;更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二、明确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部门职责

发改部门:依法履行项目审批、核准职责,对必须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充分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结论。

气象部门:负责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监督管理,建立气候可行性论证专家库和项目信息库;组织开展论证报告技术评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建设单位和论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其他职能部门职责:有关部门应依据职责,在行业规划和项目建设审批中,对列入指导目录的项目,严格落实气候可行性论证要求,各项目主管单位需将项目基本信息通报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协力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监管。

三、健全管理工作机制

(一)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对《贵州省气候可行性论证指导目录》内的规划和建设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及时推送项目信息至同级气象部门,形成协同监管合力。
    (二)建立日常联络机制
    建立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重大事宜。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全面推动该项工作的落实。
    (二)保障工作经费
    各有关部门应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经费纳入预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气候可行性论证所需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三)强化宣传引导
    各级气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及相关政策目录的宣传解读,提升全社会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意识。

附件:贵州省气候可行性论证指导目录

黔西南州气象局          黔西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  5  




附件-贵州省气候可行性论证指导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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