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终止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 州府行复〔2025〕112号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终止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
州府行复〔2025〕112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建设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第三人:中国某某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7月8日作出的黔西南州工认受字〔2025〕0****9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因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于2025年9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撤回,故行政复议应予终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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