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终止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 州府行复〔2025〕72号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终止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
州府行复〔2025〕72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兴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城北街道民主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系兴仁市市长。
第三人:贵州某某煤矿有限公司兴仁县某某镇某某煤矿。
法定代表人:房某某,系执行董事。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兴仁市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申请人在法定案件审查期间,于2025年8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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