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森林草原禁火令》(第10号)

《黔西南州森林草原禁火令》(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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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2230011/2025-397089 文  号: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令(第10号) 成文日期:   2025-03-20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5-03-20 是否有效:
名  称: 《黔西南州森林草原禁火令》(第10号)

《黔西南州森林草原禁火令》

(第10号)


《黔西南州森林草原禁火令》已经2025年3月17日九届州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20日施行。

州  长:黄兴文

2025年3月20日


黔西南州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及《黔西南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发布《黔西南州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即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为全州森林草原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全州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未经审批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违规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

(二)严禁违规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取暖、野炊等活动。

(五)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六)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其他

(一)防火期内,在禁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从事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用火之前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用火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相关防火措施。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林业、应急和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部门责任,护林员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必须落实各项禁火措施。电力、通讯、燃气等行业,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农家乐等重要风险点,各地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三)进入林区、草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检查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四)对违反本禁火令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违规用火或森林火情时,应当向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及时反映或当地政府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859-3665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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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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