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乡镇自用船舶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52230011/2025-1510003 | 文 号: | 黔西南府办发〔2025〕19 号 | 成文日期: | 2025-11-27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5-11-27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乡镇自用船舶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乡镇自用
船舶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府办发〔2025〕19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西南州乡镇自用船舶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11 月 2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西南州乡镇自用船舶规范管理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5〕31 号)精神,为深刻汲取近年来省内外一系列船舶安全事故教训,切实提升乡镇自用船舶本质安全,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狠抓安全源头管理、责任落实、隐患整改,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范围及对象
全州涉水乡镇(街道)船长不足 10 米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自用船舶,包括已检丈登记或未检丈登记乡镇自用船舶(含乡镇“三无”船舶、排筏、独木舟等)。
二、整治任务及措施
(一)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利用村广播、“坝坝会”、村公开栏、印发宣传册等方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及整治要求;在乡镇集市、码头渡口等醒目位置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完善标识标牌,持续强化专项整治社会氛围;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船舶登记管理、安全航行等业务培训,提升船主及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操作水平和自救能力,并对需要办理检丈登记的临期船舶,提前告知船主。
(二)精准分类与健全管理台账。州交通运输局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在前期摸底基础上,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全覆盖、拉网式”再排查,全面准确掌握辖区内各类船舶(含“三无”船舶)的数量、船型、所有人、证件情况及活动范围,建立健全管理台账,确保不漏一户一船,同时对辖区内排筏、独木舟建立台账。一是逐村逐户核查登记。对辖区内可能拥有自用船的村(居)民户开展“地毯式”排查,切实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船”。二是实行“一船一档”动态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账,做到“一船一档”,定期将自用船舶台账(含已检丈登记、未检丈登记船舶及“三无”船舶情况)、排筏及独木舟台账动态更新。
(三)规范船舶标识与检丈登记。各县(市)人民政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原登记在册,经属性界定且符合用途的船舶逐船开展检丈复核,船宽不足 1.1 米的不纳入检丈复核;符合条件的负责发放带有唯一编号的乡镇自用船铭牌,并安装到确认登记的自用船上,完成自用船舶船名等标识标牌喷涂、检丈登记工作。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支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黔交海事〔2025〕4 号)要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采购救生衣配备至纳入登记管理的乡镇自用船舶,县(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完成载重线勘画和安装船铭牌(按“县名+乡〈镇〉名+自+编号+船主名+限载 X人+禁止营运+禁止非法捕捞”格式)。统一制作船铭牌,统一编号,核定装载定额。
(四)落实人员持证与航行规范。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统筹指导各县(市)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船舶归属用途、航行区域,设立固定停靠点,规范集中停靠及监管责任人,并配备救生衣或救生圈,禁止自用船、渔船非法载客。各县(市)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纳入规范管理的乡镇自用船船主、排筏驾驶员培训力度,严格落实培训时长等规定要求,及时发放有关证书,确保人员持证规范。
(五)提升水上应急处置能力。州交通运输局、州应急局负责制定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具体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必要救助力量,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组建现场救援队伍,实施常态化巡查演练,确保快速响应突发事件,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六)分类推进不合格船舶清理整治。各县(市)人民政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登记和检丈达不到要求的船舶(宽度不足 1.1 米)及未主动退出和新增的船舶,列出整治清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县(市)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水务、文体广旅等相关部门协同开展整治工作,对不符合检丈要求、破损严重、不适航且无修复价值的乡镇自用船舶,船主应及时将其拖离航行水域,引导船主自愿淘汰并拆解,消除事故隐患;未拖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县级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拖离;对船宽不足 1.1米的乡镇自用船舶拆解,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支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黔交海事〔2025〕4 号)规定给予补贴,州、县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拆解补贴的申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贴发放工作。州公安局指导各县(市)公安部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社会治安和秩序维护工作,及时处置突发治安事件。配合做好乡镇“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治安保障。
(七)加强联合执法与日常监管。各县(市)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水务等部门联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重点水域和重点时段开展常态化水上联合执法巡查。州级层面由州交通运输局牵头,联合州农业农村局、州公安局、州文体广旅局、州水务局、州市场监管局等单位,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自用船舶非法营运、非法捕捞、违规垂钓、超员超载、冒险航行、“三无”船舶河道采砂、未按规定穿着救生衣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健全安全责任与管理制度。州交通运输局指导完善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船主风险防范安全管理体系,围绕船舶登记、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宣传教育、应急处置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自用船舶、排筏及独木舟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九)严格新建船舶准入管理。州交通运输局根据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免费提供适用的乡镇自用船舶典型船型图纸发放至县(市)交通运输局,材质统一为金属材质(含钢质、铝合金等),其他材质建议不再新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宣传力度,建立健全船型准入机制,推动乡镇自用船舶船型规范化发展。
(十)加快推进渡改桥工程。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应针对有农业生产自用过河需求的渡口,加快实施渡改桥工程。结合渡口河面宽度、人车渡运流量、历年安全事故、两岸路网条件、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等因素,分类分批稳步组织实施。州交通运输局根据县(市)对渡改桥工程项目需求,做好渡改桥工程项目的计划申报和建设指导。
(十一)巩固整治成效与长效运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长效机制,认真履行职责,总结整治工作成效、经验及存在的薄弱环节,全面评估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现状,切实落实规范管理要求。对于申请新增的自用船舶,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压实其对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源头关的监管责任,应查询相关用地、用林等生产证明,要明确用途和航行范围,严格按照村民农业生产生活需要进行登记。
三、整治步骤
(一)宣传教育、排查摸底阶段(2025 年 12 月)
开展宣传动员与全面排查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法规政策,增强群众安全意识,并组织专项培训提升船主安全能力。同步开展全覆盖、拉网式排查,逐村逐户核实船舶信息,建立“一船一档”管理台账,实现船舶底数清、情况明,为后续规范管理奠定基础。
(二)规范管理阶段(2026 年 1 月)
着力推进船舶规范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船舶进行检丈复核并安装标识标牌,配备必要救生设备。同时制定水上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全面提升船舶规范运行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6 年 2 月至 2026 年 4 月)
聚焦问题整治与执法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分类处置,引导淘汰拆解,并给予相应补贴。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开展全州涉水乡镇船舶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完善县、乡、船主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教育培训制度,推动隐患动态清零。
(四)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6 年 5 月至 2026 年 6 月)
重在巩固成效与长效监管。规范新建船舶准入,推广典型船型图纸,推动船型标准化。结合实际推进渡改桥工程,满足群众过河需求。全面总结评估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持续提升乡镇自用船舶本质安全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联动。各级各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认真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5〕31 号)职责分工,强化沟通协作和统筹协调,通过定期调度、专题会商、信息报送等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困难问题,有序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安全监管。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开展乡镇自用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实行闭环管理。持续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执行恶劣天气禁限航规定,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全面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三)强化行业指导。由州交通运输局牵头,州应急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广旅局、公安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密切配合,紧扣整治方案各阶段任务,对全州涉水乡镇开展精准指导,共同筑牢水上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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