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52230011/2024-1186257 | 文 号: | 黔西南府办发〔2024〕6 号 | 成文日期: | 2024-08-23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4-08-23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市
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府办发〔2024〕6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黔西南高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
《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8 月 2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9 号)、《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十四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黔建城通〔2023〕75 号)、《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十四五”住房城乡建设专题规划>的通知》(州建综〔2022〕1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城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全过程管理制度,促进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能力提升,推进源头减量,就地就近利用和分类收集贮存,严格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及监管,严厉打击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推进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拓展综合利用渠道,力争到 2025 年,设市的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 50%以上;到 2027 年,基本建成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到 2030 年,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 6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源头治理
1.编制专项规划。加快编制完善本地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做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结合本辖区建筑垃圾基本状况,合理确定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方式及目标,建立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管理体系,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与资源化利用场所的用地需求,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提升和市场培育,确定近远期重点建设项目和保障措施。(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地方政府负责组织落实,不再列出)
2.压实源头管理责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房建工程、物业小区、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贮存、就地利用;能源、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拆除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贮存、就地利用;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非物业管理区域、经营区域、公共场所等零星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管理。压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能源局等州直有关部门)
3.推进源头减量。项目规划设计单位要开展土方平衡论证,确定渣土外运控制指标,减少建筑垃圾排放量。市政房建、能源、交通运输、水务、城市更新等工程,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建设,施工单位落实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及排放控制措施。按照就地消纳、就近调配的原则进行堆填消纳利用,将建筑垃圾源头分类、消纳减量纳入文明工地内容。鼓励集中拆除工程引入移动式处理设备,就地进行资源化利用,减少建筑垃圾外运量。实施新型建造方式,推进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示范、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造,提高全州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能源局等州直有关部门)
4.推行分类处理制度。各县(市)应当参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对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实施分类贮存、处理,因地制宜明确相应处理路径。做好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建设、拆除、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垃圾属性,做好施工现场分类收集和规范贮存。工程渣土、泥浆主要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地、道路建设、矿山修复或烧结制品等;工程渣土、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宜按金属、木材、塑料、其他等分类收集贮存,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居民小区、公共机构、公共场所、经营区域等零星装饰装修垃圾,由属地乡镇(街道)、物业服务(产权或使用)单位负责,合理设置临时堆放区域并做好围挡、遮盖等管理工作;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未经核准的企业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无法利用的,应当进入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等州直有关部门)
(二)严格备案核准
5.严格处理备案。建设、拆除、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产权或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区域和零星装饰装修垃圾处理的管理,乡镇(街道)应加强辖区零星装饰装修垃圾处理的日常巡查监督,做好台账管理,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指导。(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州直有关部门)
6.严格处置核准。各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建设、拆除、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时向社会公示处置核准信息,核准信息同步报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州直有关部门)
(三)加强运输管理
7.运输核准。各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及时向社会公示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息,核准的运输企业信息同步报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车重在 4.5吨以上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到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先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再到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乡镇(街道)、物业服务(产权或使用)单位清运临时堆放区域的建筑垃圾须到属地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处置运输核准。(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等州直有关部门)
8.车辆管理。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照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饰装修垃圾等相应成分类别分类装载出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厢采用密闭方式,车厢底部采取防渗措施,运输车辆保持外观整洁、标志齐全,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不得沿途遗撒、泄漏,驶离场地时车身冲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排放,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等负有工程项目监督指导职责的州直部门)
9.运输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与运输单位签订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运至未经地方人民政府核准的处置场所。运输时间和路线的确定,应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并避开上下班、上学放学等道路交通流量高峰期。(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等州直有关部门)
(四)利用处置管理
10.推进设施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提出建筑垃圾和利用处置场所设施建设用地措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符合临时用地申请条件的,采用临时用地予以保障,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设置要符合《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州直有关部门)
11.开展存量治理。各县(市)要组织对本辖区内存量建筑垃圾进行摸底调查,按照底数清、数据准和全覆盖、无遗漏的要求建立台账清单,并落实“一处一台账一措施”原则,综合考虑存量建筑垃圾的体量、位置及周围环境等各种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计划,明确治理的责任主体、具体措施、资金来源和完成时限等,全面推进、妥善治理存量建筑垃圾。(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等州直有关部门)
12.资源化利用。鼓励通过投资补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根据有关规定精简项目审批环节,加快办理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有条件的县(市)重点培育技术装备先进、能源消耗低、环保安全达标、资源化利用程度高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形成与当地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能力。加强绿色建材产品研发和推广运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着力培育绿色建材示范产品和示范企业。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务等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广利用列入绿色建材推荐目录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等州直有关部门)
(五)强化监管执法
13.加强信息化监管。依托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逐步建立全州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及时公布建筑垃圾产生位置、种类、数量、运输、处置、再生产品等信息,将源头排放、审批备案、运输企业及车辆、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厂、违规失信等基本信息纳入平台监管,实现建筑垃圾治理调度、信息公开、监管执法智慧化管理。(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等州直有关部门)
14.严格执法查处。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务等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加强对源头减量、车辆运输、利用处置的监管,严厉打击建筑垃圾未经核准、无证运输、随意倾倒、私自排放、违法改装、非法消纳等行为,确保建筑垃圾安全规范处置。(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等州直有关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将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要列入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清单,加强组织领导,充实专职管理力量,明确责任分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抓紧编制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二)强化要素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补助资金、土地、环评等方面要大力争取上级支持,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推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更新,支持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要将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在不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等红线的前提下,支持选用建设用地等设置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设施,最大程度保障临时贮存设施用地。
(三)强化督查保障。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等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对各县(市)及州直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属地整改。对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采取通报、督办、约谈等措施责令整改,整改不力的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情节严重的,按程序严肃追责问责。
(四)强化宣传保障。各县(市)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宣传普及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政策法规和资源化利用常识,推广建筑垃圾治理有关典型经验做法,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强化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曝光,引导公众监督举报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形成全社会齐抓共治的良好氛围。
附件:建筑垃圾相关术语及释义
附件
建筑垃圾相关术语及释义
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一)工程渣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二)工程泥浆: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三)工程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四)拆除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五)装修垃圾: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建筑垃圾经就地利用、分散或集中处理转化为资源化利用产品量占同期建筑垃圾总排放产生量(不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百分比,包括施工工地现场就地生产再生产品及经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处理生产再生产品。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工程垃圾+装修垃圾+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工程垃圾+装修垃圾+拆除垃圾)产生量×100%。
三、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当地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回填利用、回收利用、资源化利用等汇总的利用量占同期建筑垃圾总排放产生量的百分比,包括工程渣土的堆山造景、场地找平、路基回填利用。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建筑垃圾直接利用量+回填利用量+回收利用量+资源化利用量)÷同期建筑垃圾总排放产生量。
四、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包括再生材料(如再生粉料、再生骨料、路基材料等)和再生制品(如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构件、再生骨料砂浆、再生混合料、再生混凝土砖、再生混凝土砌块、再生混凝土墙板、再生装配式建材、环保砖、烧结砖和烧结砌块等)。
五、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符合相关规划,具有与拟受纳建筑垃圾相符的工艺、装备及设施,具备健全的生产、安全、卫生及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取得相应许可的固定场所。
六、存量建筑垃圾:指辖区内未规范处置、无序堆放的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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