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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黔西南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
索引号: | 52230011/2024-886956 | 文 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07-01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4-07-01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黔西南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黔西南州防范和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37 号)规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明确黔西南州财政局为黔西南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的有关职能职责。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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