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黔西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黔西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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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2230011/2024-1442957 文  号:   黔西南府函〔2024〕22 号 成文日期:   2024-04-15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04-15 是否有效:
名  称: 州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黔西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黔西南州征地区片

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

黔西南府函〔2024〕22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州各直属事业单位,州管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调整贵州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制定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175 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黔西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黔西南府函〔2023〕52 号)中的普安县新店镇、地瓜镇,由二类区片乡镇调整为一类区片乡镇,黔西南府函〔2023〕52 号文件其余事项不变。

现将修订后的《黔西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详见附件)予以公布,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黔西南府函〔2023〕52 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黔西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2024 年 4 月 1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黔西南州征地区片

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州各直属事业单位,州管企业:

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893 号)要求,现将黔西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自 2023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认真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三、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属地原则,针对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和协调机制,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和宣传解释工作,对新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防止引发社会矛盾。

四、加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组织领导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要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州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指导,对报批建设用地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黔西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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