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民政局关于建立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界桩巡查制度加强界线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民政局:
为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深化巩固勘界成果,有效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结合省民政厅平安边界考核相关要求,现就建立黔西南州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界桩巡查制度,加强界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建立界线界桩巡查制度,有效落实日常管界护界任务,确保法规政策宣传到基层,日常巡查管护落实到专人,切实巩固勘界成果,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建立界线界桩巡查制度的内容、方法步骤及完成时限
(一)内容。
界线界桩巡查制度指: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双方县级民政部门,按照界线协议书明确的界线界桩管理责任,通过采取委托的形式明确单位或专人,定期对界线界桩开展巡查维护,边界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并将巡查情况报告委托的民政部门。
(二)方法步骤。
1.查阅档案,明确责任。界线毗邻双方民政部门联合共同查阅勘界协议书、界桩登记表、界桩成果表等,结合历轮行政区域界线联检情况,对界线走向、界桩埋设情况进行确认,明确界线和界桩管理方。对协议书中没有明确管理方的,由双方协商后签订管理协议书,确保每段界线、每棵界桩(含三交点界桩)管理责任清晰。
2.签订委托书,明确巡查责任。界线毗邻双方民政部门按照界线界桩管理责任,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界线界桩巡查管理委托书,明确委托巡查的界线界桩、巡查内容等,确保每段界线、每棵界桩都有专门巡查管护。界线界桩巡查应当委托界线毗邻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或当地熟悉情况、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一定操作能力的个人担任,可结合实际充分依托民政助理员开展巡查工作。
3.落实巡查制度,建立巡查台账。受委托单位或个人每年不少于4次对委托的界线界桩开展巡查,重点检查界线上的界桩有无损坏,作为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和勘界协议书中规定作为指示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以及界线两侧各10米的地带内与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有无变化,并对检查情况拍照记录,填写巡查登记表。开展边界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并建立台账、制定措施,有效防范化解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
4.查漏补缺,签订相关协议。对勘界后行政区划名称发生变化(比如兴仁由县改市)等情况的,要报告县(市)人民政府与毗邻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行政区域界线相关协议。各县(市)要全面排查,涉及省、市(州)界线睦邻友好公约未签订到村级的要及时补签。
(三)完成时限。
2024年11月底前,全州省界2条、市(州)界3条,县界13条全部建立界线界桩巡查制度和联防机制,完成巡查委托协议书等的签订,并将巡查委托协议书扫描电子版上报州民政局。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快推进界线界桩巡查制度建立。建立界线界桩巡查制度是加强日常管界,确保界线附近地区长期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是推进平安边界建设的坚实保障。各县(市)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建立界线界桩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快推进界线界桩巡查制度落到实处,营造和谐稳定的界线管理环境。各县(市)要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政策依据,结合本县(市)工作实际需要,切实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制度的有效落实。
(二)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界线毗邻双方民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涉及省(区)、市(州)界的要主动对接,本着共同管界、共促平安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明确各自负责管理的界线界桩,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指导,确保界线界桩巡查落到实处。各县(市)民政局要加强培训,使委托单位或个人熟悉相关法规政策,清楚界线走向、界桩埋设位置、界线界桩附近地区地物地貌等情况,掌握巡查中需注意的事项和问题,知晓巡查发现问题后的处置方法和上报程序,防止因开展巡查带来矛盾纠纷隐患。
(四)加强党建引领。各县(市)民政局要加强与界线附近地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沟通,结合界线联检和巡查工作,积极推动界线毗邻村级党组织通过建立联合党支部或开展支部共建活动,建立信息共享、定期会晤、联合预防、联合调处、应急处理等长效工作机制,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工作格局。促进界线毗邻地区增进友谊,加深了解,增强共同管界、共同护界意识,深入推进平安边界建设。
(五)注重经验总结。各县(市)民政局要加强界线界桩巡查工作经验总结,及时上报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州民政局将把各地界线界桩巡查制度建立情况纳入年底综合评估内容。
附件:1.行政区域界线界桩巡查管护委托协议书(样本)
2.界线界桩巡查管护情况记录表(样表)
黔西南州民政局
2024年 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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