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便民利企服务 >> 户籍服务 >> 恢复户口 >> 文章内容

登记户口-刑满释放恢复户口

【字体:  【打印内容】

一、申请条件

公民在2003年8月以前因判刑被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等,可向原籍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二、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释放证、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

(三)派出所民警的调查报告(内容包含:人像、指纹等检索比对情况,存疑的进行走访调查,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四、禁止性要求

五、办理结果

出具登记户籍信息的《居民户口簿》。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