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户口-出国(境)回国恢复户口
一、申请条件
未加入他国国籍和未取得港、澳、台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户口因出国(出境)被注销的,回国定居恢复户口。
二、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回国(入境)使用的中国护照或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
(三)派出所民警的调查报告(内容包含:人像、指纹等检索比对情况,存疑的进行走访调查,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四、禁止性要求
已取得其他国籍的按照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落户办理要求办理。
五、办理结果
出具登记户籍信息的《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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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网安备 522301020000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