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居民户口簿补领、换领
一、申请条件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当及时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领新的《居民户口簿》,遗失的《居民户口簿》被重新找到,应当上缴户口登记机关。
《居民户口簿》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由户主或者户内成员到户口登记机关交回原《居民户口簿》,换领新《居民户口簿》。
二、申请材料
户主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成员书面申请;换领只需提交原户口簿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四、禁止性要求
无
五、办理结果
颁发新《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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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网安备 522301020000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