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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工作奖励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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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工作奖励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奖励在双拥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社会各界开展双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州双拥工作和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工作深入开展,保持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工作连续性,根据《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中共黔西南州委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兴义军分区关于全面提升全州新时代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依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州为单位成功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命名活动。

第三条 双拥创建奖励适用于全州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企业、各类学校、部队、农村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双拥创建奖励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面向一线、向基层倾斜、注重工作实绩,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五条双拥创建奖励工作由州双拥办会同有关部门、在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组织实施,每4年评审奖励1次。对在双拥创建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通报表扬为“拥政爱民模范单位”“拥政爱民模范个人”“爱国拥军模范单位”“爱国拥军模范个人”“模范退役军人”“爱国拥军模范军属”,并分别颁发奖牌和证书。

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

第六条 在双拥创建奖励中,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规定,根据奖励实施对象按照集体性质和个人身份性质区分,择优选取部分单位和个人,按程序报请州委、州政府分别给予集体二等功、三等功(记功)和个人二等功、三等功(记功)、嘉奖奖励。按规定发放奖章,奖牌、证书、给予一次性奖金。

对做出杰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程序报请省委、省政府给予一等功(记大功)奖励。

第七条  企业、各类学校、农村的单位和个人表扬为“爱国拥军模范单位”“爱国拥军模范个人”“模范退役军人”的,对现役军人军属表扬为“爱国拥军模范军属”的,择优选取部分单位和个人,参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三等功(记功)标准,单位发放奖牌、证书,个人发放证书、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八条  双拥创建奖励集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双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州委、州政府的要求,紧紧围绕州委州政府“保持好‘全国双拥模范城’国字号荣誉”的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和州双拥办下达的双拥创建任务,做到工作安排有章法、目标推进有时效、任务完成有实绩,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第九条  双拥创建奖励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对党忠诚,立场坚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担当作为,爱岗敬业,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带头贯彻落实“双拥”创建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并在“双拥”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效明显,实绩突出,赢得广大干部群众的广泛认可。

第十条 评选双拥创建奖励集体和个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州双拥办提出双拥创建奖励工作方案,按程序报请州委、州政府和兴义军分区批准。

(二)推荐。双拥创建奖励候选单位和个人由主管单位推荐与单位自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在本单位(辖区)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

(三)审核。州双拥办负责推荐材料的审理,提出评审意见后,提交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研究,产生拟奖励对象,组织公示,并按程序报请州委常委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四)奖励。州委、州政府召开奖励大会,印发中共黔西南州委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兴义军分区联合奖励决定,颁发奖牌、奖章、证书等。

模范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所在单位文书档案,模范个人奖励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受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奖励规定程序的;

(三)获得奖励后,严重违纪违法、影响恶劣的,或者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的;

第十二条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撤销奖励后,州双拥办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相关材料分别存入个人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第十三条双拥创建奖励所需奖金,在双拥创建专项经费中列支,纳入州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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