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黔西南州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 ||
| 制定机关: | 黔西南州科技局 | 所属领域: | 科技 |
| 发文字号: | 黔西南科字〔2022〕15号 | 成文日期: | 2022-12-12 |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3-01-01 |
黔西南州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黔西南州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以下简称自筹项目)管理,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激励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规范评审,激励创新,培养人才,促进我州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筹项目,是作为黔西南州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的一个补充,面向全州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软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科研项目,纳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所需经费由项目组织单位或承担单位解决。
第三条 自筹项目一般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系统性、可转移性(可复制性)特征,获得成果可为论文、专著、软件著作权、应用软件、中间件或新算法、原理模型、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专利、专有技术,以及具有新颖性的产品原型、原始样机及装置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 自筹项目一般由一个单位承担,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确有必要时,合作研究单位不超过两个。
第五条 本办法以我州科技创新规划为指南,限项申报,专家评议,动态管理,以结题验收等方式组织实施,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黔西南州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管理
第七条 自筹项目申报通知由州科技局根据我州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适时发布。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自筹项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报辖区所在县市科技部门,不受理个人申报。
(二)所在县市科技部门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推荐、汇总后报送州科技局。
第九条 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黔西南州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一般应为纳入国家科技、统计、工业、教育等部门年度报统名录的企事业单位。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一般应达到2%以上;或为成长性较好的科技型企业。
(二)申请单位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资源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为在职人员,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省内外技术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组成员、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具有良好的信誉。如有不良社会信用记录且不良记录尚未处理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者,不得申报。
(五)为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和确保科研项目按时完成,实行限项申报。项目负责人一次只能申请1个项目,每名人员参与项目申请数最多不超过2项,原则上不受理在研项目主持人申请新的自筹项目。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条 州科技局根据单位的技术需求,建立该年度的自筹项目库,立项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产生,立项率不得高于90%,未获立项的项目不得再参与自筹项目认定。
第十一条 项目审定程序:
(一)项目初审。州科技局创新发展科及时对申报的自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进入项目库。
(二)项目咨询评审。州科技局创新发展科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库项目进行立项咨询评审,专家咨询费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评审结果经州科技局主管领导同意后上报局党组会研究。
(三)项目立项。州科技局党组根据咨询评审意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研究批准自筹经费立项项目。
(四)网上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期间无异议的项目,正式予以立项。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进行核查,不符合立项规定的项目不予立项。
(五)签订合同(任务)书。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应及时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项目相关背景材料。
(二)项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
(三)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
(四)凡申请项目的专家与项目组成员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原则上不参加当次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承担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自筹项目合同(任务)书,报所在县市科技部门汇总审核盖章后,统一交州科技局创新发展科,由创新发展科收集审查并由局主要领导签批后生效。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自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州科技局对所立项的项目负有管理职责;县市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立项项目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做好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州科技局对自筹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自筹项目申报范围。
(二)组织自筹项目申报、评审、公示。
(三)监督、检查自筹项目执行情况。
(四)组织自筹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 县市科技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监督和审查本区域企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
(二)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
(三)组织承担单位上报相关材料。
(四)协助州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任务。
(二)将研究任务列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自筹经费的筹集和使用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落实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解决存在问题,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项目指标完成后,按要求上报项目验收申请和结题报告,接受验收。根据州科技局委托,也可以由所在县市科技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州科技局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组织项目组研究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结题时负责撰写结题报告,负责提交验收申请。
(二)发挥学术带头人作用,保证项目按时完成。
(三)项目的终止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州科技局审批。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州科技局审批:
(一)变更项目组成员;
(二)改变项目名称;
(三)改变成果形式;
(四)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五)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
(六)因故终止或撤销项目。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项目,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州科技局撤销项目: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或经济问题;
(二)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三)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四)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五)获准延期,但延期后仍不能完成;
(六)其他主观因素导致项目执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调整、 终止审批程序
(一)项目需要调整或终止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及时提出申请,向所在县市科技部门报批。申请项目执行期变更的,应在到期前90天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最多延期1次;申请项目组成员调整的,人员调整不能超过项目组总人数的30%;申请项目合同(任务)书内容调整的,要提出调整后的任务及安排。申请项目终止的,要对已开展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
(二)所在县市科技部门应加强督导,并在受理申请15天内提出处理建议,报州科技局。
(三)州科技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整、对未完成任务的项目作出终止决定。
(四)州科技局同意进行调整的项目,要按调整后的内容组织实施项目。终止的项目不再组织验收。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90天内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验收须填写《黔西南州自筹经费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结题报告、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成果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专家组成,专家人数3-5人,专家由州科技局创新发展科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从黔西南州科技专家库入库专家中抽取,项目验收费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自筹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项目主要研究内容、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发表论文及刊载出版情况、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效果、主要完成人员名单、自我评价意见等。
第二十六条 自筹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和“不通过验收”三种,州科技局根据项目验收专家组出具的项目验收意见作为参考,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认定。
第二十七条 对自筹项目经费大、组织实施良好、研发成果突出的单位,在申报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八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黔西南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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