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86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省财政厅:
贺孝斌、韦炫章、刘洁等八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协商解决龙滩水电站税收分成的建议》已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企业所得税未足额分配问题
2021年以来,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因吸收合并其他亏损企业导致企业合并利润减少,从而分成给贵州的企业所得税持续减少,直接影响我省的利益。
《财政部关于龙滩水电站税收分配问题的函》(财预函〔2007〕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龙滩水电站分成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6号)、《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财政部关于龙滩水电站企业所得税分配问题的通知》(财预〔2013〕27号)等文件明确规定:龙滩水电站投产发电后,其发电环节产生的增值税、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以及在坝址所在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54%、贵州省45%的比例在两地分别入库。其中,增值税为地方分成部分,企业所得税指纳税地点为坝址所在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因此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应单独核算发电环节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比例分享给贵州,而不是以“合并亏损”为理由侵蚀发电环节产生的利润,损害贵州的税收利益。
二、地方教育费附加未进行分配问题
龙滩水电站随增值税附征的地方教育费附加自开始征收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一直未进行分配,直接损害贵州利益。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规定,2010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龙滩水电站税收分成文件均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下发的文件,全国统一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时间晚于龙滩水电站税收分成文件下达时间。因此税收分成文件中未列明地方教育费附加。但是地方教育费附加是随增值税附征的政府性基金,应参照教育费附加的分配规定执行,而不应该将文件出台时间差作为不分配的理由。
另一方面2014年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就地方教育费附加纳入分享已达成一致。《关于调整龙滩水电站分成税收缴库问题的的通知》(桂国税发〔2014〕142号)中明确:自2014年8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中属于贵州分成的46%部分,由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汇入贵州省黔西南州望谟县地方税务局在当地国库开设的‘待缴库税款’专户”。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机关在未与贵州省税务机关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否定两省(区)共同下发的文件,有违契约精神。而与此相反,税收管辖权在我省的两省区界河电站天生桥一级和二级电厂,我省已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河电站税收分配的文件精神把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分配给广西方,因此龙滩水电站应比照执行。
下一步黔西南州财政局将积极向省财政厅汇报,建议省人民政府加强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平等协商:一是将龙滩水电站发电环节产生的各项税费单独核算并按规定比例在贵州和广西之间进行分配;二是将龙滩水电站发电环节产生的地方教育费附加纳入贵州与广西的分配范围,并按规定比例分享,维护我省相关县应得的税费利益。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1日
(附注:公开)
(联系人:汤德梅 ;联系电话:0859—3223348)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