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评议活动由州政府办公室会同州监察局、州保密局、法制办、电子政务办等部门组织实施。
二、社会评议的主体和对象
社会评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州本级具体实施,各县(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具体实施。社会评议的对象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社会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社会评议的时间
州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县(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五、社会评议的方式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代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一年一次定期进行。可通过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进行网上评议,也可委托媒体或组织进行问卷调查;代表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
六、社会评议的结果和运用
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汇总后向全州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