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汇总、掌握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县(市)政府负责编制本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州政府各行政机关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概况;
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
2.本单位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次),本级政府、本单位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人次等。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七)附表。
第四条 每年2月20日前,各县(市)政府要编制完成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提交所在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并在各县(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每年3月10日前,州政府要编制完成全州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提交省政府办公厅,并在州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编制本机关的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的。
第六条 州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