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全州政府工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扎实有效推进全州政务公开,进一步畅通政府会议公开渠道,提高会议的民主参与度与社会知晓率,进一步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州政府召开非涉密的,可以面向社会开放的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以及涉及重大决策或重大民生事项专题会议。
第三条 面向社会开放的会议,可以通过电视(网络)直播,新闻报道,根据需要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以及在政府门户网站征集公众意见建议等方式,进行开放。
第四条 面向社会开放的会议可以根据会议议题需要,邀请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人民团体、利益相关方等代表列席。涉及多个议题的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代表列席其中一个或数个议题。
第五条 面向社会开放的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通过新闻媒体和州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预告。预告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开放方式以及社会公众参与方式等方面。
第六条 面向社会开放的会议,由承办单位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电话等多种方式,接受社会公众列席会议的申请。申请列席的社会公众应在会议召开前24小时向承办单位报名,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审定后,由承办单位及时电话通知。
第七条 社会公众代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本州有固定居所的公民或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八条 涉及重大决策或重大民生事项的专题会议,由主办单位(部门)提出邀请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社会公众代表、新闻媒体等列席的建议,于会议召开前24小时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审定后统筹安排。
第九条 面向社会开放的会议,列席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其中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列席人数不超过6人,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列席人数不超过4人。列席会议的代表中,“两代表一委员”人数应占50%,社会公众代表和其他代表应占50%。具体列席会议人员人数、人员组成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情况确定。
第十条 获邀列席会议的人员,应按通知要求准时列席会议,自行承担交通、食宿、通信等相关费用。因故未能及时参加的,视为自动弃权。
第十一条 会议列席人员应当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履行签到手续并在指定位置就座。列席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未经会议主持人许可不得随意发言、拍照、录音、录像或将会议文件带离会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制止以上行为,制止无效的可劝令其退出会场。
第十二条 会议列席人员具有发言权,对会议落实情况具有监督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列席人员可对相关议题申请现场发言,也可于会后在限定时间内向会议承办单位提交书面意见建议。列席人员现场发言须根据会议议程安排,在主持人的组织下有序进行,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
第十三条 列席会议人员对外宣传会议情况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全面,不得歪曲事实、断章取义。
第十四条 面向社会开放的会议所研究的重要文件(草案),由牵头部门按政策文件预公开制度和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负责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并做好文件解读工作。公众可提出意见和建议,书面向牵头部门反馈或登录州政府门户网站留言。
第十五条 会议列席代表及公众对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可在起草会议纪要、决议或文件时参考、吸纳,也可转由相关单位办理。
第十六条 州政府门户网站可以根据州政府会议开放工作需要,开设必要的栏目和网络、电话报名系统,为公众参与会议提供保障。
第十七条 对已经采取电视(网络)直播向社会公开的会议,一般情况下不再邀请社会代表列席。
第十八条 面向社会开放的会议,由州政府新闻办、州广播电视台、州日报社负责报道。负责报道的新闻记者应在会议召开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新闻稿件送相关部门审核,及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关议题由承办单位协助。州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政务会议开放工作。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