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标识范围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二、属性认定
公文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一)主动公开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条例》第十九条至二十六条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除《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州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提供非涉密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至四十五条执行。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审查程序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定、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具体为:
1.由州政府办公室公文承办科室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处理笺上标注该公文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对“不予公开”的公文须写明理由,随文送审。
2.部门代拟公文的,由代拟部门标注公文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按照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3.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二)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所有拟公开的公文,正式发文时均需在文末标注“(此件公开发布)”字样。
(四)未标注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再办理。
四、工作流程
公文印发后,州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应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报送至州电子政务服务中心,用于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进行公开;对属性为“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公文做好登记归档工作,便于后续查询。
五、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