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开发区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多途径补偿安置
第二条 货币补偿。国家和开发区建设征用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开发区制定的补偿标准,一次性全额补偿给被征地农民。
第三条 留地安置。对被征地的村组,按照征地数量5%的比例划拨给村组预留地(其中村2%、组3%),用于村组发展集体经济,村组必须凭项目申请使用土地,并按规划进行建设。
村组使用预留地,涉及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村组承担。
第四条 居住安置。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被征地农民安居小区,安居小区由区城建局统一规划,安置方案由村组统一制定,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安居小区内的水、电、路基础设施由开发区统一建设,安居小区内的水电户头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由被安置农户承担。
第五条 就业培训。开发区农民就业培训中心每年组织1一2期被征地农民技能培训,培训对象为18岁—40岁之间的被征地农民,培训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第六条 劳动用工。区内企业用工时,由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协调用工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七条 入股分红。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用好、管好征地补偿费,在被征地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将所得征地补偿费到开发区投资发展公司入股,由区财政资金提供担保,公司按月1%的红利回报被征地农民,每半年结算一次,若需急用资金可随时提取本金和红利,被征地农民入股资金不承担风险,入股分红期限到2017年1月1日止。
第八条 老年基本生活保障。承包土地面积(以第一轮承包手册为准)被征用达50%以上(含50%)的被征地农民,年满男60周岁、女55周岁,开始领取老年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第九条 基本生活扶助。
开发区按已经征用农户的承包地面积(以第一轮承包手册为准),每年每亩600元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扶助金,帮扶年限到2017年1月1日止。
第十条 开发区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一条 老年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生活扶助由顶效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制定具体的办理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关于对失地农民进行扶持的优惠办法(暂行)》自然废止。
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办公室 2007年9月30日印发
共印(1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