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特药报销待遇支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特殊药品是指《药品目录》中价格昂贵、用药人群特定、用药指征明确、限定用量的药品。包括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中符合特殊药品使用管理规定的药品,以及经专家评审认定《药品目录》中符合特殊药品使用管理规定的上述药品的同类药品,为进一步做好特殊药品管理和参保群众用药保障工作,出台《黔西南州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特药报销待遇支付的通知》。
二、起草依据
根据《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黔医保通〔2019〕79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社保通〔2017〕190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州府办发〔2019〕24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22〕1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
三、起草的意义
省州的药品目录按照国家要求,逐年调整更新,明确了特药报销待遇执行的是住院报销比例,黔西南结合省的相关政策规定及药品目录调整,对特药待遇作进一步明确。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特殊药品定义及范围。
(二)特殊药品使用管理。针对特殊药品实行定医院、定医师、定患者、定药品、定用量的“五定”管理。
(三)特殊药品用药条件认定及办理。参保患者使用特殊药品前须进行用药条件认定。符合特殊药品用药条件的参保患者,凭就医地指定医师开具的特殊药品用药处方在定点医疗机构或特药医保药店购药,其特殊药品费用方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四)特殊药品待遇。黔西南州参保职工或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使用特药,严格按照《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药品、剂型、支付标准、个人先行支付比例、使用资格条件及医保支付限定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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