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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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培育壮大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助力乡村振兴与农业现代化,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黔西南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一、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经营产品。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主业经营性收入(交易额)占企业经营性收入(交易总额) 60%以上。
(三)企业经营规模
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企业: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种养殖企业生物性资产300万元以上、经营性收入:500万元以上。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含大宗农产品物流):年交易额规模3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75%以上。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带动能力。州级重点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覆盖的农户数量一般应达到200户以上。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州内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特色生态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八)鼓励申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农业企业,逐步入驻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结合市场需求及企业发展方向,鼓励有条件的种养殖类企业逐步完善农产品加工、流通等环节,延长产业链条,提升产品附加值。
对目前尚未达到上述申报条件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和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如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一)在州内同行业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生产的产品属于新技术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效促进或带动相关产业形成规模的企业。
(二)主营产品在州内乃至省内同行业中优势明显,市场营销和出口创汇潜力大或对进口产品替代能力强的企业。
(三)从事特色优势产业,使用的生产原料在省内具有较强区域优势,主营产品有较大市场份额,带动面较大的企业。
(四)在推动农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方面,产业融合度高、产品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等,践行农业现代化(水利化、市场化、机械化、信息化、规模化、标准化、市场化、品牌化)方面效果显著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三)企业须提供资信情况。
(四)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说明,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企业纳税和减免税情况。
(六)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
(七)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三、 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县级审核。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三)推荐上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应向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供销社等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州农业农村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认定程序
(一)材料初审。州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必要时可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州农业农村局组织农业经济、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企业管理、财务审计、有关行业协会、研究单位等方面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征求意见。州农业农村局汇总初审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候选名单,征求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
(四)发文公布。拟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由州农业农村局等七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牌匾。
五、运行监测办法
对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等额递补。
(一)企业报送材料。受监测的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年度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企业的资信、纳税、质量安全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二)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辖区内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提出监测意见,报州农业农村局。
(三)监测结果审定。州农业农村局根据企业上报监测材料及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监测意见,对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监测结果提交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定。
动态监测合格的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州农业农村局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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