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首页 >> 解读发布 >> 政策解读 >> 行业解读 >> 文章内容

关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字体:  【打印内容】

为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管理,促进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助力全州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拟印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2021年9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加强与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为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供法治保障”。2022年12月,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全面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着力解决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构建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在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各时期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出多彩贵州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新路”,并明确要求“各市(州)于2025年底前完成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并借鉴广州市、金华市、无锡市等地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含五部分三十条内容,分别是总则、历史建筑公布认定、保护管理、活化利用及附则。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总则。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二是明确历史建筑概念。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在历史文化、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其他等方面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三是逐层梳理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多部门联动的保护格局。四是提供技术支持。建立健全全州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家库,为历史建筑的认定等提供技术支持。

(二)历史建筑公布认定。一是严格认定条件。列举了四个方面的认定条件,涵盖历史文化价值、建筑本身艺术特征、科学价值以及其他价值等维度,为认定提供具体标准。二是规范认定程序。规定了历史建筑认定程序包括部门开展资源普查、预评估、预保护、初选建议、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形成建议名录,然后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最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公告。三是严控退出机制。明确仅针对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的特殊情况,由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级有关部门批准。

(三)保护管理。一是设置保护标志。历史建筑确定公布后,应在六个月内按要求设置保护标志。二是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历史建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需在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核心价值、风貌特色、保护范围及要求、活化利用要求、空间环境和景观保护要求,以及其他保护措施。三是禁止破坏行为。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刻划涂污、违规堆放危险物品、占地违章建设、擅自改动建筑外观高度等破坏性行为。四是明确保护责任人及保护责任。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认定进行了明确,确保每栋历史建筑都有明确的保护主体,严格落实保护管理要求。同时,还明确保护责任人在维护保养、保障安全、配合工作、禁止破坏行为以及告知义务等方面的具体责任,确保保护责任人切实履行保护职责。五是建立保护档案。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建筑的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等基础信息及现状信息、测绘建档等有关技术资料,为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提供资料支撑。六是修缮管理。确立了历史建筑保护修缮不改变原状原则,明确保护修缮的责任主体、报批流程及手续办理要求。

(四)活化利用。一是坚持利用原则。明确了历史建筑的利用要符合规划,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以用促保的原则,并以保护历史建筑价值和避免破坏为前提。二是拓展利用业态。鼓励历史建筑开展多功能使用,发挥历史建筑的社区服务、文化展示、休闲旅游、公益办公等公共服务功能,促进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三是建立正负面清单。明确要探索活化利用底线管理模式,制定正负面清单和活化利用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四是激励政策奖励。明确在保护好历史建筑的价值特色及具有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的前提下,给予活化利用增加附属面积的政策奖励,助推历史建筑活化利用。

(五)附则。明确办法的生效时间。

三、目标任务

(一)提供制度保障。《管理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意见》《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填补了黔西南州在历史建筑保护认定、管理、活化利用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机制的空白,为我州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明确工作流程。《管理办法》明确了历史建筑的资源普查、预评估、预保护、初选建议、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批准公布等认定工作流程,确保历史建筑认定过程公开、公正、科学。此外,还明确了历史建筑的退出程序,仅针对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的特殊情况,由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杜绝“随意撤保”。

(三)加强保护管理。《管理办法》细化了一系列保护管理的硬措施,包括设置保护标志、编制专项保护方案、测绘建档等。同时,还明确了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及相关保护责任,以及保护修缮的原则和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要牢牢守住历史建筑“不破坏”的底线。

(四)促进活化利用。《管理办法》鼓励多方参与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规定历史建筑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以用促保的原则。鼓励在符合规定和保护要求、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历史建筑多方面价值。通过激活历史建筑的利用价值,释放活化利用政策红利,实现保护与利用的协调发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文件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