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黔西南州乡镇自用船舶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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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黔西南州乡镇自用船舶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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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5〕31号)文件精神,按照州委、州人民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深刻汲取近年来省内外一系列船舶安全事故教训,切实提升乡镇自用船舶本质安全,州交通运输局牵头起草了《黔西南州乡镇自用船舶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一)起草背景。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5〕31号)文件精神和州委、州政府工作安排部署,制定州级专项整治方案。通过采取一系列工作措施,强化源头管控,加强乡镇自用船舶规范管理,推进水上安全协同治理新局面,有效防范乡镇自用船舶事故发生。

(二)起草过程。按照《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深入分析,州交通运输局代拟了《方案》初稿,多次征求有关州直部门、县(市)意见,官网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吸纳各方意见后形成了《方案(征求意见稿)》,经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审议后,按程序报请州委宣传部、州委政法委、州司法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开展意识形态风险评估、社会稳定和安全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及公平竞争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对文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方案》。

二、主要内容

《方案(送审稿)》共4个部分。

(一)整治范围及对象。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主要针对全州涉水乡镇(街道办)船长不足10米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自用船舶,包括已检丈登记或未检丈登记乡镇自用船舶(含乡镇“三无”船舶、排筏、独木舟等)。

(二)整治任务及措施。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5〕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细化了11项工作任务:1.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2.精准分类与健全管理台账;3.规范船舶标识与检丈登记;4.落实人员持证与航行规范;5.提升水上应急处置能力;6.分类推进不合格船舶清理整治;7.加强联合执法与日常监管;8.健全安全责任与管理制度;9.严格新建船舶准入管理;10.加快推进渡改桥工程;11.巩固整治成效与长效运行。

(三)整治步骤。共分为4个阶段:1.宣传教育、排查摸底阶段(2025年12月);2.规范管理阶段(2026年1月);3.集中整治阶段(2026年2月至2026年4月);4.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6年5月至2026年6月)。从四个阶段稳步开展实施,逐步形成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管理、部门安全协同治理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从部门联动、安全监管、行业指导3个方面提出要求,加强统筹协调,专题会商,保障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整治范围及对象。根据《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船长不足10米的乡镇自用船舶的建造、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次整治行动针对全州涉水乡镇(街道办事处)船长不足10米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自用船舶。

(二)关于分类处置对象。对符合《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技术规范的船舶,将通过完善登记证书、统一编号、制作铭牌(标明船名、限载人数、“禁止营运”等)实现规范管理,同时明确固定停靠点及监管责任人。针对乡镇“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宽度不足1.1米的船舶、破损严重或不符合检丈标准的船舶,采取“定点上岸、定期处置、定人监督”措施,由县(市)政府牵头,交通、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配合依法拆解。

(三)关于船舶检丈与登记。船舶检丈主要是为了确定船舶的主要尺寸,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船舶检验是为了确保船舶的技术状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保证船舶的营运安全和防止污染、损害,属于其他行政行为。船舶登记确权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对船舶所有权进行登记,以明确船舶的所有权归属。

(四)关于船舶处置。根据船舶物权,船舶所有人具有对船舶的处置权,对船舶不可进行强制拆解。本次整治行动中,对不符合检丈要求、破损严重、不适航且无修复价值的乡镇自用船舶,船主应当及时将其拖离航行水域,消除事故隐患;未拖离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拖离。对乡镇“三无”船舶、不符合检丈标准、破损严重的自用船舶引导船主自愿淘汰并拆解,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支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对船宽1.1m以下乡镇自用船舶自愿拆解的进行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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