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黔西南州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1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2022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2022年7月22日,国务院召开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安排,指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房住不炒”、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的重要举措,解决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的重要渠道。2023年3月23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黔建保通〔2023〕24号),规定“市(州)要加快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准入、审核、退出流程”等,对市(州)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黔西南州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按程序制定《黔西南州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黔建保通〔2023〕24号)等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黔西南州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包含八个章节二十六条措施。
(一)总则。说明了《黔西南州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拟定的背景、政策依据,各部门的职能职责分工情况。对改建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应设立最低年限,原则上10年,期限届满后需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应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退出手续,恢复原房屋用途,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
(二)资格准入。明确了申请条件、申请资料、准入程序等。
(三)租金管理。明确了租金价格、租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公租房租金标准,且不高于同地域、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平均租金的90%,运营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租金价格应向社会公开。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交纳,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向承租人变相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其他费用。
(四)配租管理。明确了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程序进行房屋分配,签订租赁合同。运营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属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租赁合同备案,同步落实税费优惠相关政策。房源充足情况下,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配租期间项目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建立轮候名册,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租金标准等情况。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经重新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
(五)退出管理。明确了不符合条件的情形,退出保障。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或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缴纳。
(六)运营维护。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除用于偿还本项目银行贷款本息外,应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租赁维修养护。按间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每间均需签订独立租赁合同,按间进行管理。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水、电、气及移动、电信、联通等民生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生活服务等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七)监督管理。明确了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不定期对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核查,对备案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源存在手续不全、产权不明、债务纠纷及在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内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等情况,由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对企业及责任人追究责任。
(八)附则。明确了《黔西南州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施行时间。
四、名词解释
(一)《办法(试行)》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出租,限定租赁用途、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二)《办法(试行)》所称运营管理单位,指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由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指定的运营管理单位。运营管理单位及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租赁合同备案,同步落实税费优惠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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