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六十二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目前,我州无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和全过程管理系统方案,需出台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对全州城市建筑垃圾规划布局、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具体工作进行全面推动,不断提高全州建筑垃圾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用的通知》《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贵州省“十四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贵州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黔西南州“十四五”住房城乡建设专题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政策文件、技术标准。
三、起草过程
为确保起草工作顺利进行,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6月成立《实施方案》起草工作组,广泛收集近年来住建部、省住建厅等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政策文件资料,借鉴贵阳市等地的做法,并结合全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际,研究起草了《实施方案(初稿)》;7月2日组织对《实施方案(初稿)》进行集中讨论并修改完善;7月4日至8日,发函征求了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7月17日,提请州公平竞争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7月26日,州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实施方案》研究审议;7月26日至8月8日通过黔西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8月9日,提请州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8月19日,提请州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三个部分,即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提出了近远期工作目标,力争到2025年,设市的全州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50%以上;到2027年,基本建成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到2030年,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60%以上。
(二)重点任务。从源头治理、核准备案、运输管理、利用处置管理、执法监管五个方面明确了14项具体工作任务,对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划安排。
1.源头治理。明确各地要编制城市建筑垃圾专项规划,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管理,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未经核准的企业处置。
2.备案核准。建设、拆除、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均需到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进行核准。
3.运输管理。要求车重在4.5吨以上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到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先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再到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厢采用密闭方式,车厢底部采取防渗措施,运输车辆保持外观整洁、标志齐全,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不得沿途遗撒、泄漏,驶离场地时车身冲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
4.利用处置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设置要符合《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鼓励通过投资补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务等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广利用列入绿色建材推荐目录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5.执法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务等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加强对源头减量、车辆运输、利用处置的监管,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建筑垃圾未经核准、无证运输、随意倾倒、私自排放、违法改装、非法消纳等行为,确保建筑垃圾安全规范处置。
(三)保障措施。主要从组织保障、要素保障、督查保障、宣传保障4个方面提出具体保障措施,为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落细落实予以全面保障。
五、相关专业术语解释
(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1.工程渣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2.工程泥浆: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3.工程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4.拆除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5.装修垃圾: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建筑垃圾经就地利用、分散或集中处理转化为资源化利用产品量占同期建筑垃圾总排放产生量(不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百分比,包括施工工地现场就地生产再生产品及经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处理生产再生产品。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工程垃圾+装修垃圾+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工程垃圾+装修垃圾+拆除垃圾)产生量×100%。
(三)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当地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回填利用、回收利用、资源化利用等汇总的利用量占同期建筑垃圾总排放产生量的百分比,包括工程渣土的堆山造景、场地找平、路基回填利用。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建筑垃圾直接利用量+回填利用量+回收利用量+资源化利用量)÷同期建筑垃圾总排放产生量。
(四)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包括再生材料(如再生粉料、再生骨料、路基材料等)和再生制品(如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构件、再生骨料砂浆、再生混合料、再生混凝土砖、再生混凝土砌块、再生混凝土墙板、再生装配式建材、环保砖、烧结砖和烧结砌块等)。
(五)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符合相关规划,具有与拟受纳建筑垃圾相符的工艺、装备及设施,具备健全的生产、安全、卫生及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取得相应许可的固定场所。
(六)存量建筑垃圾:指辖区内未规范处置、无序堆放的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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