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1)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宾馆、饭店;
(3)商场、集贸市场;
(4)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申报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应当前往检查;检查后2日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上述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查内容与消防验收内容一致时,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检查可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同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