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残手续:
(一)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
(三)伤残评定申请人受伤时县级以上机构编制委员会的编制证明。
(四)原始病历(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医院行政专用章)、骨折片及骨折报告单。
(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六)旁证证明材料(3人以上)。
(七)申请人近期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4张。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将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的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本人书面申请、编制证明、原始病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材料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和本人近期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4张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指定医院残情鉴定小组出具的残情鉴定意见,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登记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州民政部门审查。
州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登记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审批。
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填发伤残证件,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