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计算机等高档消费品的;
2、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3、出资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的;
4、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就业介绍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6、经核查,存款数量无法明确或隐形收入无法核定,且有高档消费品的家庭,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
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8、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
9、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依据:《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