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三)储蓄存款及利息、股票、其他有价证券和红利;
(四)出租或者出售住房及其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搬迁获得国家、集体、企业、社会的各类补偿费、补助费;
(六)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给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费;
(七)继承的遗产和接收的赠予;
(八)农业户口家庭成员的收入,按家庭总收入计入;
(九)从政府或者事业、企业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按规定应当扣除的部分后,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平均计入家庭收入,计完为止;
(十)其他收入。
下列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类抚恤金、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工(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
(四)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奖学金、助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金;
(五)临时社会救助及慰问金。
(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